問題詳情

4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連選得連任
(B)不得連選連任
(C)連選得連任一次
(D)未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4654
統計:A(29),B(4),C(568),D(15),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