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第 50-1 條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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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者。二、特定營業人:指經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營業人。三、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四、特定貨物:指供日常生活使用,並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一)、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二)、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三)、未隨行貨物。(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五)、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貨物。五、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口之日止,未逾三十日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