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olly Ho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C)允許程序外片面接觸→原則上不允許程序外接觸,例外情形可見行程法47條(如下)。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