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表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發布 96-105 年臺灣透析相關數據,請以流行病學的觀點分析下列問題:
【用戶】何品翰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0 條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 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 (閏年為二月二十 九日) ,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 (期) 地價稅以納 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