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0.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在計算綜合所得總額時,得作為減除項目?(A)投資抵減稅額 (B)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C)扣繳稅額 (D)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修改成為30.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作為減除項目?(A)投資抵減稅額 (B)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C)扣繳稅額 (D)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7條「I 按第14條至第14-2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三)特別扣除額: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8千元為限。......」--故答案為(D)【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稅率=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