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豬日記】評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4條第1項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