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有關舉發案經法院撤銷發回後之審查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撤銷發回,如有課予專利專責機關應為舉發成立之義務者,重為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得僅載明事實,逕依判決主文審定,無須再進行發交專利權人答辯之程序,且此際專利權人所為更正應不予受理
(B)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如未課予應行之義務者,舉發人於舉發審查階段未提出,嗣後於行政救濟階段中始增加之新理由或新證據,重為審查時,原則上須通知舉發人就該新理由或新證據重新補充理由。此際,專利權人如為更正之申請,即應與舉發案合併審查之
(C)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所提出之新證據,須經法院審理認無理由且判決確定者,其他人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舉發專利無效,而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僅係命專利專責機關依法院見解重為審查者,應依該見解重為審查;該見解未涉及之事項,仍應審查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