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黑麻糬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為 十年以上。
【用戶】Perry Y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5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