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甲簽發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交付乙,發票日為 103 年 2 月 1 日,到期日為 103 年 2 月 1 日,A 為擔當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於 103 年 2 月 3 日向發票人甲請求支付票款遭拒,丁遂於 103 年 2 月 5 日向擔當付款人 A 提示請求付款亦遭拒,於翌日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對甲、乙兩人追索。甲、乙對丁得否抗辯?
(A)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
(B)甲、乙對丁均有限定之抗辯事由
(C)甲對丁有限定抗辯事由,乙對丁無抗辯事由
(D)甲、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52),B(8),C(7),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Michelle Liu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執票人不於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用戶】王上達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可是他有在提示期間內付款吧
【用戶】Yenyenyent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考的點有兩個一個是執票人有在到期日的兩日內提示的義務二是若有擔當付款人需向擔當付款人提示他沒有在期限內向擔當付款人提示,因此對發票人外的前手喪失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