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6-3 條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