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陰子】評論
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銷售房屋、土地者:應於該項出售房屋、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 (二)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三)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四)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 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五)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