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子嚴】評論
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卷新股時,如依公司法規定273條
【王人德】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33 條」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或債款,應將款項連同認股書或應募書向代收款 項之機構繳納之;代收機構收款後,應向各該繳款人交付經由發行人簽章 之股款或債款之繳納憑證。 前項繳納憑證及其存根,應由代收機構簽章,並將存根交還發行人。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如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