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下列對於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
(B)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異議時,應將該彈劾案交原審查之監察委員重審
(C) 彈劾案之提議,以口頭報告為之,並應詳述事實
(D) 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經三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7608
統計:A(216),B(44),C(4),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昶陞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處理。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