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A) 行政程序法§155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B) §154 第一項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C) §151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D) §157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禾呈】評論
一律跟應 不是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