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3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投資型壽險契約,如被保險人於滿 15 足歲前身故,則保險公司應:
(A)退還所繳保險費
(B)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C)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D)退還保險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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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tcar91】評論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