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A)查了法務部的法律案例與解析,得到的答案是行政罰沒有主罰與從罰之分。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7727&ctNode=11600&mp=001(B)環境講習的部分,國家並未施以強制力限制人身自由,所以並不是剝奪人民人身自由。 國家保障人民積極的行動自由,亦保障人民消極的行動自由(人民有拒絕違反自己意志的不行動自由及自主決定權),小弟覺得比較是憲法§22條所保障的範圍。(C)行政罰法§26 第1、2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
【阿偉】評論
把你關起來 才叫限制「人身自由」叫你去哪限制的是「行動自由」→憲法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