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為某市政府之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因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務機關之親民形象,造成該地政事務所主管乙莫大困擾。乙為了改善甲之工作情況,在事務所內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1萬元獎勵。甲果然因此改變工作態度,並因而取得乙之1萬元紅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操應被期待,不應該因為職務行為而獲取金錢,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B)乙提供之該1萬元紅包應可解釋為賄賂以外之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例中乙未具體要求甲為特定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C)乙雖未要求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而該1萬元之紅包,有行為對價性,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D)乙提供之該1萬元紅包非屬賄賂,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3333
統計:A(1),B(2),C(4),D(8),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谷歌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仍不構成行賄罪(第1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