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nce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若72小時不足以保護兒童、 少年,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時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安置期間期滿或經法院撤銷安置的兒童、少年,主管機關仍繼續予以追蹤輔導一年。
【用戶】Lance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護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前十五日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前七日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