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夢的小非】評論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Jenny Liu】評論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四條 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得於前條 第一項公聽會舉行後三十日內召開部 落會議議決是否同意。 當地原住民族同意,需逾過半數 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但資源治理區域 涵蓋二個以上鄉(鎮、市)其同意需 逾過半數鄉(鎮、市)部落會議議決 同意。當地原住民族之部落未於第一項 規定期間內召開部落會議議決者,當 地鄉(鎮、市)公所應於三十日內召 集之。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議事程序 及議決方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另定
【Cindy Chang】評論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