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382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下列何者於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原則上有應邀說明義務?
(A) 參謀總長
(B) 考試院院長
(C) 監察院院長
(D) 司法院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6242
統計:A(408),B(14),C(7),D(12),E(0)

用户評論

莫忘初衷】評論

釋字461

蔡小蔡】評論

釋字第 461 號選項A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選項BCD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