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財政部94.12.30台財稅字第09404581900號函主旨:「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各項商品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業奉行政院核定,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說明:二、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徵收率如下:(一)股價類期貨契約:千分之0.1。(二)利率類期貨契約:1.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百萬分之0.125。2.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百萬分之1.25。(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千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