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 之規定,對於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者,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B)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C)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
(D)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6667
統計:A(14),B(12),C(22),D(8),E(0)

用户評論

Buscle】評論

第167條之1(罰則)【相關罰則】§167-5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