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評論
民法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酷帥】評論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為什麼不是B??B須自寫,錯!?C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得以不是嗎??
【彭國芝】評論
你講的那條不是在說遺囑仔細看一下最佳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