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公務員不服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係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A)向服務機關申訴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D)依訴願法所定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7317
統計:A(69),B(16),C(26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Yi-Yu Gu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的見解,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議,正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政策目標,保訓會隨即於2015年10月7日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也就是公務員考績列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保訓會官員表示,已經行文通知全國各機關,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