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u Chang】評論
A.行訴§23B.行訴§22 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C.行訴§24 原處分機關和受理訴願機關→變更之機關D.行訴§25
【天霸動霸TUA】評論
查到的資料可以看一下
【chu】評論
當事人能力:可為訴訟法上各種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於特定訴訟程序中,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對該特定紛爭解決具有意義而言參考民訴的解釋,應該是通用的,有錯請指教!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98.html
【Zizhen Yi】評論
(A)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與第44條參加訴訟之人-------行訴法§23(B)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於行政訴訟有當事人能力-------行訴法§22(C)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情形,應由變更之機關作為被告-------行訴法§24(D)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行訴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