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下列敍述,何者爲不正確?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爲當事人不適格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爲,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爲,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5686
統計:A(9),B(73),C(6),D(1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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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