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評論
七十八、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一) 一般公文:1、最速件:1 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2、速件:3 日。3、普通件:6 日。4、限期公文:(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 30 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