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模式驅動結構(Model Driven Architecture, MDA)是一種常見的軟體開發方法,由OMG(Object Management Group)於 2001 年提出。該方法強調軟體開發過程中每個步驟的產出均須建構出模式,且最好應表達成電腦可理解的正規模式(FormalModel),上一個步驟之產出為下一個步驟的輸入。
【題組】⑴請描述 MDA 軟體發展生命週期的六個步驟及其執行順序。(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8221
統計:A(12),B(3988),C(384),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各級法院適用法律有抵觸憲法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71 號、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用户評論

대박】評論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van Huang】評論

釋字第 371 號...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