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C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所有權人對土地無自由使用收益):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利益→國家徵收,給予補償
【用戶】Lin 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0釋字第 400 號 解釋文(節略)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