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瑟•卡萊文】評論
以前的禁制產宣告效果跟現在的監護宣告一樣,都是無行為能力;但是立法者考量到心神喪失的程度不同,法律效果應該有別,所以區分為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前者效果已如前述,後者據目前多數見解,選擇上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盡在15-2之事由中須得輔助人同意
【楊凱棠】評論
已改為監護宣告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禁治產宣告 (D)除權判決修改成為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