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設有甲積欠乙借款 1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對債務人甲任職於 K 公司每月之薪資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甲之薪資其中三分之一核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扣押命令效力不及於甲於扣押後 K 公司對之加薪部分
(B)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K 公司仍將全部薪資給付給甲,乙不得對甲主張該薪資給付為無效
(C)設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甲旋即離職,K 公司應於收受命令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D)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乙被法院宣告破產時,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可乙之破產管理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統計:A(5),B(2),C(11),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強制執行法(下同)115條之1第1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B)強制執行法(下同)119條第2項: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C)強制執行法(下同)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ps.「聲明異議」不等於「提起異議之訴」 (D)破產法第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