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強制執行法(下同)115條之1第1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B)強制執行法(下同)119條第2項: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C)強制執行法(下同)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ps.「聲明異議」不等於「提起異議之訴」 (D)破產法第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