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16條 (減俸處分之效力)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