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兩人身無分文,白手起家,育有丙、丁、戊三女。丙已婚,育有庚、辛二子,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病歿,庚向法院聲明拋棄對丙之繼承權。甲嗣於 105 年 5 月死亡,丁、戊對庚表示其既已拋棄對其母之繼承權,自無權分受祖父遺產。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遺有財產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乙則有銀行存款 6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2105
統計:A(1),B(32),C(1),D(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