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本法(刑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1 內亂2 外患3 妨害公務4 公共危險5 偽造貨幣6 偽造有價證券7 偽造文書8 毒品(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9 妨害自由10 海盜
【用戶】願得一心人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外患、海盜、公共危險、毒品(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海、內、外、危、毒,(妨-公自),(偽-幣詐證書)【海內外危毒防公子,偽幣詐證書】105-11-30修正(與舊法不同點,在於加了第11款加重詐欺罪)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