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社團法人甲有社員 19 人,日前由董事長乙召集之定期總會,含乙在內共有丙、丁等 11 名社員出席,會中審議變更社團章程案時,計有 6 人贊成,5 人反對,主席乙乃宣布該案決議通過,持反對意見者祗有丙、丁二人當場以總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表示異議,但無效果。丙或丁各自有意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於決議後 3個月內提起撤銷該項總會決議的形成之訴,俾資救濟。問:提起形成之訴決定當事人適格之原則為何?本件起訴應由何人為原告及列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設若丁因出國就醫未克參加訴訟而僅由丙為原告起訴,並經法院本案判決丙敗訴確定者,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對該確定判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434
統計:A(36),B(191),C(5764),D(3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刑法屬地、屬人原則、刑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何地犯罪論

用户評論

【用戶】M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本法(刑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1 內亂2 外患3 妨害公務4 公共危險5 偽造貨幣6 偽造有價證券7 偽造文書8 毒品(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9 妨害自由10 海盜

【用戶】願得一心人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內亂、外患、海盜、公共危險、毒品(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

【用戶】Muse

【年級】

【評論內容】<補充 : 國人在國外犯 --- 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都依我國刑法來加以處斷 (***竊盜罪不罰)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海、內、外、危、毒,(妨-公自),(偽-幣詐證書)【海內外危毒防公子,偽幣詐證書】105-11-30修正(與舊法不同點,在於加了第11款加重詐欺罪)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