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評論
強制執行法§4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糖衣】評論
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有哪幾種?答:聲請強制執行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的請求,先由某國家機關對其內容及範圍予以確定作成,並得據此聲請執行法院發動強制執行之公文書。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種類甚多,依規定可分為六大類(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法律規定以列舉者為限,不許當事人自行合意創設約定,稱此為「執行名義法定主義」。有關執行名義的種類分述如下:(一)確定終局判決。所謂終局判決,指對起訴或上訴之全部或一部,終局該審級訴訟程序之判決而言。(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所謂假扣押裁定,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