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丁】評論
原則上,民事訴訟之管轄,是採取「以原就被」為原則,亦即要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也就是被告住居所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如被告為公司等私法人時,則由該私法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又如果被告有數人時,則任一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