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Wan】評論
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規定:「辦理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當事人、受委任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他人閱覽。」,復按內政部84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8401908號函略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如當事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可參照66年4月19日台內戶字第7257733號函申請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之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書,惟仍不得申領印鑑登記原始申請書及印鑑條影本。」(內政部103年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30087645號函)
【Amber Lin】評論
機關字號103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30600064號函函釋要旨有關建議停止適用內政部84年3月27日台(84)內戶字第8401908號函及90年12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62328號令,當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申請發給其死亡前辦理印鑑證明書相關申請資料一案法令內容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8月15日北民戶字第1031524460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8月18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29901號函(如附件影本)。二、按內政部84年3月27日台(84)內戶字第8401908號函略以:「……如當事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可參照內政部66年4月19日台內戶字第7257733號函申請死亡或死亡宣告之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書,惟仍不得申領印鑑登記原始申請書及印鑑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