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內政部 令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台內移字第1020958460號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指紋方式為:(A)原則上按捺右手拇指 (B)原則上按捺左、右手拇指(C)應按捺左、右手拇指及食指 (D)應按捺左、右手全部手指修改成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指紋方式為:(A)原則上按捺右手拇指 (B)原則上按捺左、右手食指(C)應按捺左、右手拇指及食指 (D)應按捺左、右手全部手指
【nolimit715】評論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