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第二審原則上可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第一審法院違反闡明義務致當事人未能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第二審提出
(C)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D)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3492
統計:A(14),B(272),C(8),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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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第一審之續行)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