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34
【林小朱】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莫忘初衷】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