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lang】評論
27條: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朱國鑫】評論
第25條(船舶逃避查緝之處罰)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蕭仁瑄】評論
海關緝私條例第23條 不是說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