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F 為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懷疑公司董事長 G 侵占公司之公款,乃於 104 年 2月 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於同年 5 月 3 日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於同年 5 月 17 日送達 F 之住所,由 F 自行收受。F 於同年 5月 20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試問 F 之再議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5096
統計:A(95),B(28),C(10),D(5),E(1)
用户評論
【用戶】方斯郁
【年級】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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