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F 為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因懷疑公司董事長 G 侵占公司之公款,乃於 104 年 2月 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於同年 5 月 3 日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於同年 5 月 17 日送達 F 之住所,由 F 自行收受。F 於同年 5月 20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試問 F 之再議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5096
統計:A(95),B(28),C(10),D(5),E(1)

用户評論

【用戶】Teng-Bin Lai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Q1+Q2=2Q=21-3P,P=4時增加.

【用戶】方斯郁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577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