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艾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名 稱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89 條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 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 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即所謂的無過失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