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國賠§9、訴願§4
【~QQ要上榜~】評論
... 眼睛被蛤蜊蓋住了 ... (C)看成公務員所屬機關
【流川瘋】評論
國賠§9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訴願§4 :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 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