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逸】評論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sam8038】評論
(C)151年 改為(C)15年
【林落塵】評論
詳解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