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愛晏】評論
形成判決乃法院基於形成之訴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也。形成之訴與形成判決之間,在程序上固多具有因果關係,但形成之訴之判決非必皆為形成判決,蓋形成之訴原告敗訴者,為宣示原告無受形成判決之權或其形成權不存在,其判決即為消極的確認判決。故形成判決必原告就其訴具有法定之形成權,如民法上的離婚訴權、收養關係終止權、婚姻關係撤銷權,或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及撤銷除權判決等訴權,皆法定形成權並須以訴之方式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