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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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X(A)證人之通知書應一律以書面送達,不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為之→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第103點 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以下簡稱證人或關係人等人)到場說明。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一)應於命到場前二十四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O(B)若該證人與嫌疑人有三親等內血親之關係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1﹞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