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次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有法律上原因,除非甲乙之間的契約失效,否則不能請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乙租給甲,契約效力僅及於雙方當事人,只能跟甲討租金而不是跟次承租人討。
【dolphinbless】評論
第 444 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