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第 48-1 條 掛號...
【Andrea Peng】評論
19.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掛號郵件不予投★ ...
【葉子】評論
第 48 條1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2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第 48-1 條1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二、外包裝出現破損。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六、附有回執。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2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