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nthia Ch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162號一 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 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二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 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 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 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 ,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釋字13號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